医疗事故背后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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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瑞涛[1] 曹俊娟[2] 

机构地区:[1]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出  处:《中国卫生人才》2016年第3期43-47,共5页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摘  要:2013年4月8日下午16时许,息儿李某因咳嗽到石家庄市某诊所就诊,被告人赵某接诊后医嘱“头孢哌酮0.8g+病毒唑0.ig”和“力达林0.3g+病毒唑0.1g”,分两次肌肉注射。患儿当天下午注射第一针无异常,当晚20点30分注射第二针后发生过敏休克,诊所值班医务人员郝某等人立即对患儿组织抢救,但患儿症状无缓解。在患儿母亲要求下,诊所医务人员护送患儿到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抢救。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肌肉注射 石家庄市 医务人员 医院抢救 头孢哌酮 过敏休克 病毒唑 

分 类 号:R-051[医药卫生] 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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