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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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杉[1] 王平达[1] 

机构地区:[1]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30

出  处:《学术交流》2016年第3期115-122,共8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研究"(12C068)

摘  要:我国合作社可适当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社员资格的取得由开放式改为适当的封闭式,在合作社管理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在分配方式上可适当增加资本分配方式。社员原则上"自愿入社、退社自由",但是章程可以对社员退社做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因社员资格的开放导致合作社资本变动频仍,从而影响交易安全,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从有效吸引外资这个角度来看,可在最高限额内允许外部人员购置优先股,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定。在分配利润方面,按资分配不超过按劳分配的总额,这样能保证合作社的本质和设立宗旨,同时,应在合作社中引进股票和期货。

关 键 词:美国新一代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人一票制” 

分 类 号:D91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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