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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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森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6年第2期52-54,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胡某于2010年7月16日进入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责福州地区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胡某与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合同约定月薪为5000元。劳动合同中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 键 词:合同履行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协议管辖 效力 福州地区 合同约定 协商解决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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