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搞旅游开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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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6年第4期42-42,共1页

摘  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某农民来信咨询:我村处于旅游风景区附近。2008年,某旅游公司与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旅游开发合同。租用我村集体所有的水田、旱田、山林等土地3000多亩,用于旅游开发,租用期限50年。在开发过程中。旅游公司对租用的水田旱地进行了破坏。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笞: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 旅游开发 租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节约集约用地 建设占用耕地 旅游公司 旅游风景区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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