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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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海燕[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

出  处:《商》2015年第49期246-246,230,共2页Business

摘  要:合同法的精神就是契约自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足够自主决定能力,使得意思表示健全。然而,每一个意思形成的过程中都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而导致意思表意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出现瑕疵的情况。我国现行民法继受了德国法的传统,承认了受欺诈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要类型。但是,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无论是关于"第三人"的界定还是其效力问题却是留下了空白。

关 键 词:三人 效力问题 契约自由 表意人 撤销权 信赖利益 德国法 法的精神 损害赔偿 俄罗斯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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