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与定位探究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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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剑文[1] 耿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31-37,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13&ZD02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12AFX013)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是纳税人同意,核心精神是纳税人权利保障,通过用民主力量和法律形式约束征税权,旨在实现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共赢。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税收要素的明确法定以及税收程序的明确法定,且后者的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稍低于前者。就外延而论,税收法定原则仅具税收法治的形式意义,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才具有税收法治的实质意义,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税收法治和税收正义。新《立法法》的税收法定条款有较大进步,但仍未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部内容。无论是税制改革中整体性的税种设计,还是局部性的税收调控,均应回归法治轨道。

关 键 词:税收法定原则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同意 税收形式法治 税收实质法治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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