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实证分析与启示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郑志涛[1,2] 王崇敏[2]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 [2]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54-59,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助成果

摘  要: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缺少对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确认。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商誉权属于经营性资信权,是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从私法和私权的角度,我国应在《民法通则》第75条增设第2款确认"商誉权",以及于第118条增设第2款规定"商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修改《侵权责任法》第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14条,确保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裁判性。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益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

关 键 词:商誉 商誉权 私法 无形财产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