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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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瑞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55-64,共10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根据当下的司法改革理论,司法权被定位为"判断权"和"中央事权",这成为指导一系列司法改革的理论根基。但这种理论既带来了新的难题,也无法完全达到改革者所预期的改革效果。改革者没有按照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原则,来重新设置司法裁判机制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制,使得"让审理者裁判"无法落到实处。同时,这种理论与我国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发生了冲突,也带来了"省级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助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为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行,实现维护司法正义的改革目标,有必要确立一种以法官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理论。

关 键 词:司法权 判断权 中央事权 去行政化 去地方化 法官独立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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