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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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献英 邓海青 

机构地区:[1]林州市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年第1期35-3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被告人分别于不同时间及地点故意伤害他人作案十起,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客观方面,被告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其所采用的用瓷砖片、壁纸刀等锐器将街上年轻女性行人的脸部。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 客观方面 年轻女性 被告人 作案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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