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商业秘密的公开标准——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出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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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杰[1]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195-199,共5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4YJC820016)

摘  要: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中,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应当采纳财产理论而非商业道德理论。基于财产理论,商业秘密的私法保护附随着财产性负担,该负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持有人对行政相对人的告知义务,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中的判断标准。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商业秘密 财产理论 商业道德 利益衡量 告知义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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