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权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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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雁[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6年第5期237-237,共1页Business

摘  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使得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成为乡镇一级除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以外,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个基层执法派出机构。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对于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派出机构 法律地位 职能权限 

分 类 号:F426.8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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