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查处的“一确定、三核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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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云福[1] 

机构地区:[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6年第1期44-45,共2页

摘  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在履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执法查处职责时,不仅应严格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且要正确认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特别关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查处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可以采取“一确定、三核查”等执法方法,避免出现执法不当或处罚错误。

关 键 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执法 查处工作 核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认证活动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F426.47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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