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能否主张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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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6年第2期67-67,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广东韶关居民谭某的母亲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市区拥有一处私有房产,1958年在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该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收归国家经营出租(经租),由住建局管理并以公有住房出租(2013年住建局取得该房屋产权证)。1998年5月、黄某(谭臬之妻)因住房困难申请承租该房屋,1999年3同,住建局与黄某签订,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1个月。2001年1月,黄某与谭某离婚后该房屋转由谭某继续使用,但自2005年3月开始,谭某以争议房屋产权按1984年《落实房产政策通知书》已退归其母亲为由拒缴租金,也未办理合同续签手续。2015年12月,住建局将黄某诉之法院,请求判令:终止租赁关系,交回承租房屋;支付租金2400元、违约金2000元。谭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谭某支付所欠租金2400元;驳回住建局其他诉讼请求。住建局、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 键 词:历史遗留问题 不动产 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初期 私有房屋 房屋产权证 权利 主张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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