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宪章》第103条面临的挑战——以2013年欧洲初审法院两起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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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1期82-87,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安理会制裁决议对国际社会成员施加的义务是《联合国宪章》所指的义务,其制裁决议对国际社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确立了会员国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依任何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2013年欧洲初审法院对伊朗国民银行/出口银行诉欧盟理事会两起案件的判决再次强化了欧洲人权保护优先于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司法判断标准。该标准直接对《宪章》第103条构成了挑战,即遵守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国际义务让位于欧盟内部人权保护义务。

关 键 词:宪章103条 安理会制裁 联合国 国际条约 欧盟法 

分 类 号:D813.2[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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