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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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致富》2016年第5期52-53,共2页

摘  要: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关 键 词:种子生产经营 进口种子 种子使用者 种子生产者 安全控制措施 转基因植物 林业主管部门 咨询服务 品种权号 种子质量检验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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