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碳交易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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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丽红[1,2,3] 杨博文[4]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天津300222 [2]中国国际法学会 [3]天津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分会 [4]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3期87-91,共5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2015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京津冀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与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TJFX15-004);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资助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生态城市碳金融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TCS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碳减排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而碳排放权交易是碳减排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已经开展区域性碳交易,不过各地方立法相差悬殊,使区域性碳交易不能正常运行。借鉴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区域性碳交易立法机制,我国可以通过府际横向合作,构建区域性碳交易立法协调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共同执法,将区域性碳交易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为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关 键 词:碳交易 区域性碳减排 府际合作 立法协调机制 联动监管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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