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  被引量:3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ngolian area in the Ch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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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选第[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2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59-61,共3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清朝在保证国家司法权统一的前提下 ,对蒙古地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司法制度方面 :1.中央设理藩院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 ,表现出专制集权特点 ;2 .地方行政机关即审判机关 ,分蒙古为“外藩”、“内属”区别对待 ,表现出因地制宜特点 ;3 .在审断过程中 ,保留了“以罚代刑”、“入誓”等审判方式 ,表现出因俗制宜特点 ;4.针对蒙古地区的不同民族 ,设置不同的行政司法组织 ,表现出因族制宜及民族歧视特点 ;5 .注意协调蒙古律例与内地律例之间的关系 ,逐渐出现内地化倾向 。

关 键 词:理藩院 三法司 因地制宜 以罚代刑 入誓 内地化倾 清代 蒙古地区 司法制度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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