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无名氏索赔主体问题——兼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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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文燕[1] 

机构地区:[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辽宁对外经贸学院2015年度校级科研课题"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无名氏赔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XJLXYB016)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无名氏的赔偿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所持观点是不需要赔偿,但这与法治全覆盖的精神不符。本文对于有可能作为原告向交通肇事者提出索赔的几种单位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适宜承担此项责任,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原告在法律上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交通肇事案件 无名氏 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分 类 号:DF5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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