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在合同效力中的功能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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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洁语[1,2]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德国弗赖堡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94-107,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4]3026号)

摘  要: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原则上仅需当事人达成合意,此种合意模式借鉴自《德国民法典》。但是,从比较法来看,合同生效往往需要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允诺模式即在当事人合意之外,又规定了原因为生效要件。原因在法国合同法中主要起到真实性指示与许可性标准的作用。而德国法采合意模式后,原因为当事人合意所吸收,通过法律行为的具体制度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故而不再需要另行规定原因作为生效要件。此种立法模式是现在世界立法主流趋势。

关 键 词:原因理论 合意模式 允诺模式 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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