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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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太珂 彭文华[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129-140,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作者彭文华主持的2015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量刑双轨制研究"(项目号15SFB2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

关 键 词:情节 数额 量刑标准 定量 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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