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取协商主体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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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6年第7期18-18,共1页

摘  要:问:哪些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答: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工作,首先需要明确“淮来议事”的问题。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益,更好地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整体上来说,社区协商主体的选取需要把握住这样几个原则:第一,多元性。也就是说,只要与需要协商的事务“利益相关”即可参与,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也不论其户籍是否在当地。

关 键 词:商主体 利益相关者 人民当家做主 协商 多元性 自然人 组织 社区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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