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市级人大立法主导体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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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飒[1]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95-100,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13)

摘  要: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市级立法主体由49个扩大到288个,这288个拥有立法权的市都面临着构建市级人大立法主导体制的任务。对此,应在立法统筹、立法起草、立法论证和立法评估四个阶段中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主导作用,根本性地实现立法权的回归。

关 键 词:市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主导制 立法统筹 立法起草 立法论证 立法评估 

分 类 号:DF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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