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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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泰如[1] 

机构地区:[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第68期36-41,共6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我国建筑业要实行"营改增"。为此,首先,要解决好建筑业购进机械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同时对其他方面进项税额也要加以合理抵扣。其次,要合理设置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率,合理实行建筑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最后,要合理确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根据条件确定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宜做到相对统一和适度。

关 键 词:建筑业“营改增” 进项税抵扣 税率 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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