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志记述应当适度——关于三部志稿社会部类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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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泽泓[1] 

机构地区:[1]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出  处:《福建史志》2015年第6期33-35,48,共4页

摘  要:比较评析《北川羌族自治县志(1988—2007)》(简称《北川志》)、《厦门市志(1996—2005)》(简称《厦门志》)、《石狮市志(1988—2010)》(简称《石狮志》)三部志书评议稿的社会部类内容,较之单纯评一部志稿,理论研讨的深度和价值可能要高得多。志必有法,但志无定法,运用之妙,全在乎编纂者的理解与处理,因此,对同一对象出现多元的记述方式并不奇怪,也不能强求一律。但从志必有法的方面讲,在继承与创新上,在处理记述事物的异同上,在如何体现时代性、地方性上,必须注意掌握适当的度,过度则不当。因此,借三部志稿之比较,拟对记述适度的问题作一次探讨。

关 键 词:志稿 北川羌族自治县 续志 编纂者 定法 限内 城乡住房建设 市志 前志 少数民族自治 

分 类 号:K2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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