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晋玲[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6期131-138,共8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XYX010)
摘 要:近年来,各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且许多是发生在家庭领域。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立法中也没有能够很好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加之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许多空白之处,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而在社会和国家层面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干预机制,影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分析《德国民法典》父母照顾立法的规定及特点,指出在我国亲子关系立法中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为亲属法的基本原则,并在亲子立法中贯彻始终,具体细化相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引入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和适度干预,以促使父母更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
关 键 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父母照顾 父母照顾的保护和监督 国家支持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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