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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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中华[1,2] 陈妍[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2]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出  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14-21,共8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CUGFP-1501)

摘  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环境公益损害(法律事实)与民事救济责任(法律效果)。由《环境保护法》第64条所引致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范既非描述"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事实,也非确立"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责任的法律效果,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范与《环境保护法》第64条本身不能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第3款的适切涵义,可以发现其蕴涵构成法律规范的结构,即作为法律事实的"环境公益损害"与作为法律效果的"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因而它们应当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损害 民事救济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分 类 号:D912.601[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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