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管:法律如何应对金融市场失灵  被引量:2

Regulating Ex Post:How Law Can Address the Inevitability of Financial Fail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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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伊曼.安纳布塔维 斯蒂文.施瓦茨 许多奇[3] 桂俪宁 

机构地区:[1]美国加州大学法学院 [2]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 [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123-161,共39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2011年上海市曙光计划(11SG17);2012年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重点课题(12JCZ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其他领域的监管迥异,金融监管的运行环境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企业、市场、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对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潜在的要求,尤其影响着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的抉择。事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失灵的发生而事后监管则意在应对市场失灵,监管理论对两者差别的关注相对较少。如果监管全部由法定职责规范(duty-imposing norms)构成,忽视两者区别或许能得到有效辩护。然而,在系统性的环境中,监管也可采取干预的形式来减小金融失灵潜在的系统性危害后果。我们认为金融监管的双重角色意味着设计金融政策需要平衡事前与事后监管措施,对此我们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建议。

关 键 词:金融失灵 事后监管 系统风险 明线规则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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