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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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喆[1] 冯洁语[2]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162-176,共15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2012年曙光学者项目(12SG4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BFX0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ZS1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关 键 词: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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