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贸法治的“规则治理”与“政策治理”模式探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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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燕[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161-171,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10);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IRT1224);广东省高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育苗项目(2013WYM0019)

摘  要:21世纪围绕亚太地区的区域经贸法治建设,出现了美国主导的"规则治理"与中国主导的"政策治理"两种模式。前者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采纳"完全契约"的缔约模式,对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先发制人"的治理,综合应对贸易和非贸易问题。后者则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具有以政策为载体并借助"政策施惠"促进资本等生产要素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向流动的特征。"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治理"模式应渐进地推进规则建设,促进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条约的更替,保证公共产品供应的有效性和参与的效率性,并在对外施惠过程中适度树立对价意识,从而达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共赢。

关 键 词:区域法治 规则治理 政策治理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一带一路”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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