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心理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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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和生[1] 唐惠敏[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2]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58-64,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多维关系演化规律及调控机制研究"(14ZDB145);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yfc100330)

摘  要:法治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其建立在国家机器民主法治化基础上催生出来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更要重视国民的法治社会心理的培育。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法治心理的支撑与配合,法治国家的实现就缺乏坚实的内在驱动力。当代中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中存在诸多社会政治心理障碍,特别是传统社会形成的人治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存在根本冲突。现代法治心理的核心要素是理性,公正是现代法治心理的"生命线",信任是法治社会心理的价值前提,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心理基础。实现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历史性转变应加强社会心理基础的培育,塑造以权责意识为内容的公民意识,培育以法律认同为根基的法律信任,建设以民主法治为导向的法律文化,践行以法治思维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关 键 词:法治现代化 社会心理 理性 公正 法律信任 

分 类 号:D6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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