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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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红文 

机构地区:[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期45-46,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某会所老板刘某找到供电所抄表员李某,提出请李某帮忙,从其负责的电表箱中牵出一根线,为该会所供电。李某答应帮忙,为此,刘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此后,李某私自为该会所安装了一根电线,并安装了一个不能反映真实电量的电表以掩人耳目。至案发时,该会所窃电量价值人民币30万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刘某构成贪污罪共犯。主要理由是: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掌管电表的职务便利,窃取国家用电,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贪污罪。

关 键 词:窃电 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 包容犯 客观要件 行贿罪 徇私枉法罪 主观要件 牵连犯 国有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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