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垄断规制的边界及其法治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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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笃笃[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52-59,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贴上不确定甚至非理性的标签,法律学说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法律学说应将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这两项核心价值目标,而非创新、消费者福利等其他价值目标,作为协调两法关系的核心与边界。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各自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两者不可通约。在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这两项核心价值目标、理性论辩或承认规则的共同约束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过程是可控的,两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确定性。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市场竞争 核心价值目标 法的确定性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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