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案件适格被告若干问题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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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德新 

机构地区:[1]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中)》2016年第2期66-69,共4页housing & real estate

摘  要:在一次不动产统一制度课题论证会上,一位律师坦言,撇开理论不谈,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果登记错误,当事人应当告谁?希望这一问题先讨论清楚。 不动产权证盖章不统一 这其实是涉及谁登记谁负责的问题,也就是当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引发诉讼时,谁是适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顺利地行使诉权并及时有效的获得相关救济,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举个例子,早在2009年S市政府就明确了“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登记中心也已经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0余万本房地产证。但由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文件都规定土地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而修改前的1993年《S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登记机关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一些业主认为由登记中心作为房地产权登记的行政主体于法不合。进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合法的房地产证无效,由规土委重新核发,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适格被告 《土地登记办法》 产权登记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证 

分 类 号:F299.2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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