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叫停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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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6年第6期11-11,共1页

摘  要:近日,据黑龙江省工商局介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新《条例》严格界定了14种欺诈行为,叫停了收取开瓶费、餐位费等“霸王条款”,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扩大了消费者权益受保护范畴,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制度衔接机制,强化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功能和监督作用。

关 键 词:“霸王条款” 黑龙江省 开瓶费 消费者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 保护条例 《条例》 法律保障 

分 类 号:F7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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