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商与金融产品提供方的博弈分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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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明[1] 王满仓[1]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出  处:《南方金融》2016年第3期32-38,共7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是,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两个重要主体——互联网服务商、金融产品提供方之间的信息不一致,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通过优化激励机制,解决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主体主导及风险偏好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互联网服务商主导和金融产品提供方主导两种条件下的最优激励机制设计。研究结论表明:无论哪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当互联网服务商为风险中性者时,宜采用固定租赁制;当互联网服务商为风险厌恶者时,则宜采用分成制。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委托-代理 动态博弈 风险偏好 激励机制 

分 类 号:F4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3F2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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