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香村侗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民族志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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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相卿[1,2] 史伟灿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2]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 [3]贵州民族大学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38-46,共9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黔西南北盘江上游流域布依族水惯法田野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为:13BMZ036)资助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黔东南都柳江流域是中国侗族文化保留最好的主要聚居地方之一,洛香村位于这一流域侗族聚居地方的核心地带,当地的侗族习惯法主要是不成文的社会规范,通过具体案例可以归纳其内容。不受政府部门直接影响的寨规民约真实地反映了习惯法的内容,以国家法为基础的村规民约在反映习惯法内容的同时,体现了当代国家法的理性特征。当地的婚姻习惯法制度基本完整地保留到1990年代以前,近十几年发生了变迁。民间习惯法主要依靠当地的寨老组织、罗汉组织负责实施。

关 键 词:寨规民约 处罚制度 婚姻习惯法 寨老制度 罗汉制度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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