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概念的法学界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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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卫平[1] 

机构地区:[1]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74-80,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激励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行为,由相关受益主体对特定生态环境建设者和保护者付出的成本或作出的牺牲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自然补偿说和人地补偿说所理解的生态补偿不符合法学的特点。人际补偿中的负外部性补偿也不应纳入生态补偿制度的范围。应将生态补偿制度与现行的环境保护税费、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作严格的区分。

关 键 词:生态补偿 人际补偿 正外部性补偿 善治理论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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