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的管辖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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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97-107,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海洋自由航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4YJ A820030)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编号:国际法学J51103)资助

摘  要:中菲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

关 键 词:南海仲裁案 权利来源 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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