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否直接明确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方式等内容——陈琦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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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冰[1] 黄胜敏[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6年第2期48-52,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一、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其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复议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明确行政行为的方式等内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发包方有权申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登记。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变更登记申请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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