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张力——从《论犹太人问题》看马克思的人权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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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江平[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19-24,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Committee of the CPC

基  金: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培养计划"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013-ZXCX14003)项目资助;天津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学术创新计划项目"马克思晚年笔记研究"(批准号52WX1501);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对唯物史观的贡献研究"(批准号TJKS15-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权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权利,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分相应,马克思将权利分为人权和公民权。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丧失实现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资产阶级主张的自由、平等等权利对无产阶级而言只是徒有其表,人权其实只是资产阶级的特权。马克思主张,自由、平等诸权利应当从政治领域扩张到社会经济领域,从而使人权从形式权利变成实质权利,其实质权利思想促成了人权的积极权利转向。马克思将人权视为一系列权利的组合,随着社会政治经济需求的不同,人们赋予不同权利组合以不同的权重,这种人权思想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后果主义的人权观,使人权真正成为处于弱者地位的被统治者的防御之盾。

关 键 词:马克思 人权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分 类 号:A8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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