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也能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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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苏安全生产》2015年第4期54-54,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刚拿到驾照不久的司机。三个月前,考虑自己从来没有驾车上过高速公路,遂决定前往“练练”。到达高速公路后,因车辆较多,胆小的我虽感到后悔,却又由于已经无法后退不得不硬着头皮向前。我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车道上以每小时低于40公里的速度前行。岂料,只行驶了20公里.一辆快速行驶的面包车从后方驶来,与我驾驶的小车发生剧烈碰撞,不仅面包车被报废,车主刘某及车上3名乘客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关 键 词:低速行驶 高速公路 危险报警闪光灯 交警部门 面包车 行车道 公里 司机 

分 类 号:U483[交通运输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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