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的效力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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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莹[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60-63,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我国已经形成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主的法律解释体系,但这三种解释因其抽象性,对个案不能进行具体性指导,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不采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因此有必要确立法官解释的必要性,但法官解释效力的大小却成为了重要的问题,并且法官解释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就将会给法律的稳定性带来严重影响。

关 键 词:法官解释 合法性与合理性 效力 限度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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