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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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亚雅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75-78,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让与人 受让人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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