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财政自主的公法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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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前红[1] 付婧[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196-201,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地方财政自主是一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以及财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一直面临着地方自主财源不足、预算外收入扩张、政绩冲动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结构扭曲等问题。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财政能力和财政收益的基础上,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必须在规范的立场上循序形成,规范性的财政分权要求重塑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以此为基础,地方财政自主的最终目标在于从"地方"与"公民"关系的维度上保障地方公民通过相对独立于中央的地方代议机关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满足地方性公共需要,以落实财政民主的要求。

关 键 词:地方财政自主 财政分权 分税制 政府间财政关系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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