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款项交付凭证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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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伟新 张玉海 

机构地区:[1]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浙江台州317000

出  处:《赤子》2016年第2期196-196,共1页

摘  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实践合同,款项交付系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条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一般不能仅凭借条或款项交付凭证予以认定,除非债务人承认或不予以抗辩。出借人为维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存借款合意、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关 键 词:借条 款项交付凭证 借款合同 实践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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