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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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哲[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262-268,共7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

摘  要:重新仲裁制度中有若干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在启动主体方面,法院认为适当且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优先适用重新仲裁制度。在审理主体方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发回原仲裁庭,当原仲裁庭失去当事人信任时,由新仲裁庭重新仲裁。在审理范围方面,仲裁庭围绕重新仲裁的理由进行重新仲裁。在法律后果方面,启动重新仲裁程序后,撤销程序中止,原仲裁裁决效力待定;重新仲裁裁决作出后,由重新仲裁裁决替代原仲裁裁决中的相应部分。

关 键 词:重新仲裁 启动主体 审理主体 审理范围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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