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性化——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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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邦 杨博[2]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150001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19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7-11,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科技创新计划(HEUCFS20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法治中国’建设战略转向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HEUCF20151301)

摘  要:马克斯·韦伯广袤社会学理论原野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可觅得法律研究的踪迹,《法律社会学》作为其巨著《经济与社会》的重要章节,因由"法"之探讨贯穿现代性阐发始终;故,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实则便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法律形式性质的理性化、法律实质品格的理性化与法律人的职业化三方面。而要理解韦伯笔下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则还需通透其基于"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架构。

关 键 词:法律理性化 法律现代性 法律社会学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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