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的解决机制研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7号引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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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楠[1] 李耀清[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22-24,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青年博士项目(1254b004);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14rw21);2014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青年专项课题(14Q068)

摘  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应包括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而且单位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以罚代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立法不明确造成移送衔接不畅,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谋取私己利益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缺位。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机制体系。

关 键 词:以罚代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联席会议制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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