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7月施行,将扩大扶贫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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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年第5期47-47,共1页

摘  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明确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人.明确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为使贫困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保障,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的作用.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对资金整合做出规定,规定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扶贫资金、行业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的整合,将整合资金划拨到贫困县,并逐步给予贫困县相应的资金整合使用自主权.

关 键 词:农村扶贫开发 黑龙江省 扶贫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 扶贫开发资金 资金整合 省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F323.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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