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超载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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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剑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16年第2期14-15,共2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判定船舶超载应以船舶的实际排水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作为标准,船舶装载货物总重超过参考载货量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船舶超载违反了承运人适航义务中有关船舶载货的要求,构成不适航。但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纠纷是一般侵权纠纷,

关 键 词:船舶稳性 满载排水量 不适航 储备浮力 干舷 装载货物 碰撞事故 上海海事局 净载重量 过失程度比例 

分 类 号:U698[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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